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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数学学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2-19 】

青海省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海省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QingHai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 QHMS)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海省内各高等院校、省内数学科研和教育研究机构和各中等学校从事数学科研与教学的数学工作者和广大数学爱好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团组织,是发展我省数学科研、教育和普及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科教兴国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指导下,组织省内数学科研、教育和普及工作者,开展数学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工作;加强省内外数学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我省数学普及活动的开展;增强我省数学工作者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意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会接受青海省科协和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行政上受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数学会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 38 号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 组织开展我省数学科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省内外数学科研和教学经验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我省数学教育改革经验交流活动。

(三) 组织开展我省数学竞赛活动、数学普及工作以及数学竞赛教练员培训等工作。在省内募集数学教育、数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积极申请项目,获得部分资助。

(四) 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酌情收取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决定学会阶段规划方案;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 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是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 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名誉理事长一般由离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省科协、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和省民政厅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直辖市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调协、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 3 至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2—4 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分别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科协审查并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挂靠单位和省科协的拨款;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会员会费;

(五) 学会基金;

(六) 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科协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